案例19:多层丙类仓库建筑消防设施配置案例分析

1.答:1)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1.2条的规定,该仓库周围应设室外消火栓系统。

2)该仓库体积为75000m³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3.3.2 条的规定,丙类仓库体积大于50000m³时,其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45L/S。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7.3.2条的规定,每个室外消火栓流量为10 ~ 15L/s,因此,在该仓库周围150m范围内应设置5个或5个以上室外消火栓。

2. 答:1)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2.1条的规定,占地面积大于300㎡的仓库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2)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的规定,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m且建筑体积大于5000m³的丙类仓库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25L/s,同时使用消防水枪数不应少于5支,每根消防竖管最小流量不应小于15LA。室内消火栓应采用DN65的室内消火栓,配置公称直径为65mm有内衬里且长度不宜小于25m的消防水带。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满足同一平面有2支消防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同时达到任何部位的要求,室内消火栓的布置间距(宜按直线距离计算)不应大于30m,消火栓栓口动压不应小于0.35MPa,消防水枪充实水柱应按13m计算。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楼梯间及其休息平台和前室、走道等明显易于取用,以及便于火灾扑救的位置;室内消火栓栓 口距地面高度宜为1.1m,其出水方向应便于消防水带的敷设,并宜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或向下。室内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给水管网,室内消火栓竖管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停用的竖管不超过1根,当竖管超过4根时,可关闭不相邻的2根。

3. 答:1)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3.2条的规定,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05年版)》(GB50084—2001)的规定,该堆垛储物仓库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火灾危险等级应为仓库危险级II级,其喷水强度不应小于16L/min.㎡,作用 面积不应小于200㎡,持续喷水时间不应小于2h。

4. 答:1)室内消火栓、室外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分别各设两台消防水泵,一用一备。

2)高位消防水箱。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5.2.1条的规定,设置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的工业建筑,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初期火灾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并不应小于18m³ (当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不小于25L/s时,可不小于12m³)。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位置应高于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其最低有效水位应满足该仓库水灭火设施最不利点的静水压力不低于0.10MPa。

3)消防水池。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4.3.2条的规定,消防水池有效容积的计算为:当市政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当市政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该仓库全部消防用水量均储存在消防水池内,消防水池容量应不小于室内外消火栓用水量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用水量之和,即大于1140m³ (表2-19-1)。消防水池容积大于500m³时,宜设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

5. 答:1)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4.1条的规定,占地面积大于1000m³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织物的仓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3.2.1条的规定,不仅需要报警,同时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且只设置一台具有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保护对象,应采用集中报警系统,并应设置一个消防控制室。集中火灾自动报警控制系统应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消防应急广播、消防专用电话、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组成。

6.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8.5.2条的规定,占地面积大于1000㎡的丙类仓库应设置排烟设施。利用仓库结构梁划分防烟分区,每分区面积不应大于500㎡。机械排烟系统采用金属管道,排烟风机担负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其排烟量不应小于120m³/h.㎡ x 500㎡ (最大防烟分区面积)=60000m³/h。疏散用的封闭楼梯间宜靠外墙设置,应能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

7. 答:1)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1.10条的规定,厂房(仓库)、储罐 (区)、堆场,应设置灭火器。

2)根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的规定,该仓库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为中危险级,火灾种类为A类火灾。根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第 6.2.1条的规定,A类火灾场所中危险及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不应小于2A,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75㎡/A。根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第5.2.1条的规定,A类火灾场所中危险手提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为20m,推车式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为40m。根据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计算出每层灭火器设置点的个数,再求计算单元中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和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然后依据规范来确定每个设置点灭火器的类型、规格与数量。

8. 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10.3.1条的规定,丙类仓库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疏散照明,其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1x。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10.3.3条的规定,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第10.3.4条的规定,疏散照明灯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备用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

9. 答:1)该仓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按堆垛储物仓库设计的,如果是货架储物仓库,设计参数应随之变更。

2)甲、乙、丙类仓库室内外消火栓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按3h计算,丁、戊类仓库室内外消火栓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按2h计算。

3)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应根据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确定,并应保证最不利点至少在1具灭火器的保护范围内。

10. 答: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主要有湿式系统、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和水幕系统。

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适用于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管道漏水,严禁系统误喷,代替干式系统的场所。

【参考答案】

(一)1. D 2. C

(二)1. BCD 2. ABCE 3. ABC

案例20:地下汽车库消防设施配置案例分析

1.答: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3.0.1条规定,汽车库在51辆≤150辆,且2000㎡<总建筑面积≤5000㎡时,其分类为III类。该地下汽车库分类为III类地下汽车库。

2.答: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7. 1.5条规定,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III类汽车库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5L/S。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m范围内的汽车库,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建筑室外消火栓的数量。

3. 答: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7.1.8条、第7.1.9条、第7.1.12条规定,I、II、III类汽车库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的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系统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室内消火栓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地下汽车库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30m。室内消火栓应设在易于取用的明显地点,栓口距离地面宜为1.1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垂直。

地下汽车库室内消火给水管网应设消防水泵接合器,其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应按10 ~ 15L/s计算。

4. 答: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7.2.1条规定,停车数超 过10辆的地下汽车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该地下汽车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火灾危险等级为中危险级II级,喷水强度不应小于8L/(min.㎡),作用面积不应小于160㎡ ;其消防用水量应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05版)》(GB 500B4—2001)规定,并根据喷头布置情况经计算确定。

5. 答: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规定,该汽车库可采用市政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等消防供水方式。消防总用水量应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汽车库内设有消火栓、自动喷水、泡沫等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灭火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室内消火栓不超过10个时可布置成枝状),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消防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消火栓不应超过5个。设置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地下汽车库应设屋顶消防水箱,其容量不应小于12m³。

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7.1.15条~ 7.1.17条规定。采用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时,其有效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的要求,火灾延续时间应按2.00h计算,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按1h计算,泡沫灭火系统可按0.50h计算; 当室外给水管网能确保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连续补充的水量。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或取水井,其水深应保证消防车的消防水泵吸水高度不小于6m。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保证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严寒或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6. 答: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9.0.7条规定,Ⅰ、Ⅱ类地下汽车库以及地下机械式汽车库、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地下汽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该地下车库的分类为Ⅲ类,可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考虑到机械排烟系统联动的需要,还是设置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 答: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8.2.1条规定,地下汽车库(除建筑面积小于1000㎡的地下一层汽车库外)应设置排烟系统。该地下汽车库设置了机械排烟设施,利用下垂的梁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第8.2.5条、第8.2.6条规定,该地下汽车库层高为3.0m,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风机的排烟量不应小于30000m³/h。每个防烟分区应设置排烟口,排烟口宜 设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排烟口距该防烟分区内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

8. 答: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2014)第9.0.4条、第9.0.5 条规定,地下汽车库内应设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用于疏散走道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但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消防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其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疏散出口的顶部;疏散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且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上。通道上的指示标志,其间距不宜大于20m。

9. 答:①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2014)第7.2.7条规定,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应配置灭火器。

②根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规定,该地下汽车库灭火器配置场所火灾种类为B类,危险等级为中危险级。手提式灭火器保护半径为12m,推车式灭火器保护半径为24m。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为55B,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为1㎡/B。地下汽车库灭火器配置计算应按计算单元进行,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按公式Q=KS/U计算。

10.答:1)停车数量少于10车辆的地下汽车库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III、IV类地下汽车库可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1. 答:(1)该地下汽车库属于III类汽车库。

(2)作为III类汽车库,应至少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系统、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建筑灭火器。

(3)因为该地下汽车库为III类汽车库,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5L/S,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 10L/s。

【参考答案】

(一)1. C 2. B 3. A 4. B 5. B

(二)ABDE

案例21:一类高层综合楼建筑消防设施配置案例分析

1.答:1)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8.1.2条规定,该建筑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2)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3.3.2条规定,高层民用建筑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为40L/s,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根据室外消火栓的设计流量和保护半径经计算确定,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每个消火栓的出流量宜按]0~15L/s计算,该建筑应设3 ~4个室外消火栓。室外消火栓应沿高层建筑四周均匀布置,建筑消防扑救面一侧的室外消火栓数量不宜少于2个,室外消火栓距高层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m。

2. 答:1)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2.1条规定,该高层建筑应设室内消火栓系统。

2)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3.5.2条规定,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40L/s,同时使用消防水枪8支,每根竖管最小流量为15L/s。室内消火栓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室内消火栓给水管道布置成环状,包括设备层在内的各层均应设置室内消火栓。消火栓应设在走道、楼梯间及其休息平台和前室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消火栓的布置应满足同一平面有2支消防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的要求;消火栓栓口动压不应小于0.35MPa,且消防水枪充实水柱应按13m计算。消火栓的间距不大于30m,消火栓栓口距地面高度为1.10m,栓口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相垂直;消火栓栓口的出水压力不应大于0.50MPa;当大于0.70MPa时必须设置减压装置;应采用同一型号规格的DN65室内消火栓,配置公称直径为65mm的有内衬里且长度不宜超过25m的消防水带。消防电梯间前室设消火栓,高层建筑的屋顶应设一个装有压力显示装置的检查用消火栓。

3. 答:1)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3.3条规定,该高层建筑内除汽车库以外的其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7.2.1条规定,停车数超过10辆的地下汽车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05年版)》(GB50084-2001 )规定,该建筑地下车库及首层至地上五层的商场的火灾危险等级为中危险级II级,该建筑其他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为中危险级I级,故该建筑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照中危险级II级确定,其喷水强度不应小于8L/ (min • ㎡),作用面积不应小于160㎡。消防用水量应依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05版)》 (GB 50084—2001)规定,并根据喷头布置情况经计算确定。喷头选用流量系数K=80,公称动作温度高于环境最高温度30℃,即68℃的红色喷头,厨房区域选取93℃的绿色喷头。每个湿式报警阀控制喷头不宜超过800只。该项目总建筑面积为67137.48㎡,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05年版)》(GB50084—2001)规定,中危险II级一个喷头的最大保护面积为11.5㎡,初步计算该建筑至少需要5839个喷头,需设至少8个湿式报警阀。

4. 答: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规定:高层建筑的消防用水总量应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建筑物内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 泡沫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等需要同时作用的各种水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为室内消火栓用水、自动灭火用水(包括自动喷水灭火、水喷雾灭火、自动消防水炮灭火等用水,应按其中用水量最大的一个系统确定)、水幕或冷却分隔用水之和(三者同时开启)。消防泵房内分别设置室内消火栓泵和喷洒泵各两台,当市政给水环形干管允许直接吸水时,室内消火栓泵可直接从室外给水管网吸水。直接吸水时,水泵扬程计算应考虑室外给水管网的最低水压,并以室外给水管网的最高水压校核水泵的工作情况。

5. 答:1)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句第8.4.1条规定,该高层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3.2. 1条规定,不仅需要报警,同时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且只设置一台具有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保护对象,应采用集中报警系统,并应设置一个消防控制室。若设置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的保护对象,或已设置两个及以上集中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采用控制中心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消防应急广播、消防专用电话、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组成。除厨房、锅炉房、发电机房等不宜安装感烟探测器的场所宜选用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外,汽车库、商场、餐厅、空调机房、疏散走道、娱乐场所等均宜选用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但上述场所内若有属于大空间等特殊场所的应特殊考虑。

6. 答:1.防烟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5.1条规定,该建筑高度为53.80m,其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均应设防烟设施。防烟设施采用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方式,机械加压送风机的全压,除计算最不利环管道压头损失外,还应有余压,其余压值应满足防烟楼梯间为40~50Pa,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为25〜30Pa。楼梯间宜每隔二至三层设一个加压送风口,前室的加压送风口应每层设置。机械加压送风机可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风机位置应根据供电条件,风量分配均衡,新风入口不受火、烟威胁等因素确定。

2.排烟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8.5.3条规定,该高层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建筑面积大于100㎡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建筑面积大于300㎡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中庭;设置在地上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和设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总建筑面积大于200㎡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应设置排烟设施。排烟设施采用机械排烟系统,其排烟风机的风量担负一个防烟分区排烟或净空高度大于6m的不划防烟分区的房间时,应按每平方米面积不小于60m³/h计算(单台风机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7200m³/h);担负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最大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120m³/h计算。排烟风机的全压应按排烟系统最不利环管道进行计算,其排烟量应考虑漏风系数。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排烟轴流风机。

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句第8.2.1条规定,地下汽车库(除建筑面积小于1000㎡的地下一层汽车库外)应设置排烟系统。该地下汽车库设置了机械排烟设施,利用下垂的梁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 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2014)第8.2.5条~第8.2.7条、第8.2.10条规定,该地下汽车库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风机的排烟量不应小于31500m³/h。每个防烟分区应设置排烟口,排烟口宜设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排烟口距该防烟分区内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同时还应设置补风系统,且补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7. 答:1)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10.3.1条、第10.3.2条规定,该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①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其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1X;②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其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3.0lx;③建筑面积大于100㎡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其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3.0lx;④疏散走道,其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

2)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10.3.3条规定,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3)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10.3.5条、第10.3.6条规定,该高层建筑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 还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l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该高层建筑内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地上商店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8. 答:1)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1.9条规定,该高层建筑应设置灭火器。

2)根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的规定,该建筑各层均应配置建筑灭火器。该建筑内建筑面积超过200㎡的健身、休闲场所(属于公共娱乐场所)的灭火器配置危险等级为严重危险级,其他场所的灭火器配置危险等级为中危险级;地上商业综合楼及地下设备用房的火灾种类为A类火灾,地下汽车库的火灾种类为B类火灾,均配置手提式ABC型干粉灭火器。根据计算公式Q=KS/U (商场及地下场所按公式Q=1.3KS/U),计算单元中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再根据计算公式=Q/N 计算出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然后依据规范来确定每个设置点灭火器的类型、规格与数量。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确定。

9. 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7.3.1条、第7.3.2条、第7.3.7条、第7.3.8条规定,该高层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消防电梯应能每层停靠,且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电梯从首层至顶层的运行时间不宜超过60s;消防电梯轿厢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在首层的消防电梯入口处应设置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消防电梯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控制面板应采取防水措施;消防电梯轿厢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排水井容量不应小于2m³ ,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

10. 答:1)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200㎡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带。

2)餐厅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餐馆或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

11. 答:(1)应采用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2)不恰当。当传输线路明敷时,应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或金属封闭线槽保护,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可直接明敷。

(3)还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

【参考答案】

(一)1. A 2. C 3. B 4. B

(二)1. ABC 2. ABCDE 3. ABDE

案例22:一类高层商住楼建筑消防设施配置案例分析

1.答:1)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1.2条规定,该建筑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2)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3.3.2条规定,高层民用建筑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为40L/S,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根据室外消火栓的设计流量和保护半径经计算确定,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每个消火栓的出流量宜按10~15L/s计算,该建筑应设置3 ~4个室外消火栓。室外消火栓应沿高层建筑四周均匀布置,建筑消防扑救面一侧的室外消火栓数量不宜少于2个,室外消火栓距高层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m。

2. 答:1)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2.1条规定,该高层建筑应设室内消火栓系统。

2)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未规范》(GB50974—2014)第3.5.2条规定,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40LA,同时使用消防水枪数不应少于8支,每根竖管最小流量为15L/S。室内消火栓系统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室内消火栓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包括设备层在内的各层均应设置室内消火栓。消火栓应设在走道、楼梯间及其休息平台和前室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满足同一平面有2支消防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的要求;消火栓栓口动压不应小于0.35MPa,且消防水枪充实水柱应按13m计算。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30m ,消火栓栓口距地面宜为1.10m,消火栓栓口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相垂直;消火栓栓口的出水压力不应大于0.50MPa;当大于0.70MPa时,必须设置减压装置;应采用同一型号规格DN65室内消火栓,配置公称直径为65mm的有内衬里且长度不宜超过25m的消防水带。消防电梯间前室应设室内消火栓,高层建筑的屋顶应设一个装有压力显示装置的检查用消火栓。

3. 答:1)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3.3条规定,该高层建筑地下一层至地上四层的商场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7.2.1条规定,停车数超过10辆的地下汽车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2)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05年版)》(GB 50084—2001)规定,该建筑地下一层至地上四层商场及地下二层汽车库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火灾危险等级应按中危险级II级确定,其喷水强度为8L/(min.㎡),作用面积为160㎡。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用水量应依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05年版)》(GB50084—2001)规定,并根据喷头布置情况经计算确定。喷头选用流量系数K=80,公称动作温度高于环境最高温度30℃,即68℃的红色喷头(厨房区域选取93℃的绿色喷头),每个湿式报警阀控制喷头数不超过800只。

4. 答:该高层民用建筑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水泵房设在地下二层,其出口直通室外。消防水泵房内设置消火栓泵三台(两用一备),喷淋泵三台(两用一备)。消火栓系统分高、低两个区,用减压阀进行分区。室内消火栓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室外各设了三个地下式消防水泵接合器。室外消防用水由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给,消防水池容量=室内消火栓用水量×火灾延续时间+自动喷水灭火用水量×火灾延续时间。

5. 答:1)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8.4.1条规定,该高层建筑地下一层至地上四层的商场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地上五层至地上三十层住宅楼层的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住宅套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2014)第9.0.7条规定,高层建筑地下汽车库也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3.2.1条规定,该高层建筑不仅需要报警,同时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且只设置一台具有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保护对象,应采用集中报警系统,并应设置一个消防控制室。设置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的保护对象,或已设置两个及以上集中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采用控制中心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消防应急广播、消防专用电话、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组成。除厨房、锅炉房、发电机房等不宜安装感烟探测器的场所宜选用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外,汽车库、商场、空调机房、疏散走道等场所均宜选用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但上述场所内若有属于大空间等特殊场所的应特殊考虑。

6. 答:1.防烟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5.1条规定,该建筑高度为96.40m,其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的防烟设施均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机械加压送风机的全压,除计算最不利环管道压头损失外,还应有余压,其余压值应满足防烟楼梯间为40~50Pa, 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为25~30Pa。楼梯间宜每隔二至三层设一个加压送风口,前室的加压送风口应每层设置。机械加压送风机可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风机位置应根据供电条件,风量分配均衡,新风入口不受火、烟威胁等因素确定。

2.排烟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8.5.3条、第8.5.4条规定,该高层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商场内建筑面积大于100㎡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商场内建筑面积大于300㎡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总建筑面积大于200㎡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应设置排烟设施。

排烟系统采用机械排烟,其排烟风机的风量担负一个防烟分区排烟或净空高度大于6m的不划防烟分区的房间时,应按每平方米面积不小于60m³/h计算(单台风机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7200m³/h);担负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最大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120m³/h计算。

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8.2.1条规定,地下汽车库 (除建筑面积小于1000㎡的地下一层汽车库外)应设置排烟系统。该地下汽车库设置了机械排烟设施,利用下垂的梁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 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8.2.5条~第8.2.7条、第8.2.10条规定,该地下汽车库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风机的排烟量不应小于31500m³/h。每个防烟分区应设置排烟口,排烟口宜设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排烟口距该防烟分区内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同时还应设置补风系统,且补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7. 答:1)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1.9条规定,该高层建筑应设置灭火器。

2)根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的规定,该建筑各层均应配置建筑灭火器。地下一层至地上四层商场、地下二层汽车库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为中危险级,地上五层至地上三十层住宅楼层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为轻危险级。该建筑商场和住宅部分的火灾种类为A类火灾地下汽车库的火灾种类为B类火灾,应配置ABC型干粉灭火器。该商住楼(住宅部分除外)应根据计算公式Q = 1.3KS/U,计算单元中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再根据计算公式=Q/N计算出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然后依据规范来确定每个设置点灭火器的类型、规格与数量。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确定。

8. 答:1)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10.3.1条、第10.3.2条规定,该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①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其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②建筑面积大于200㎡的营业厅,其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3.0lx;③建筑面积大于100㎡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其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3.0lx;④疏散走道,其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

2)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10.3.3条规定,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3)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10.3.5条、第10.3.6条规定,该高层建筑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 还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在该高层建筑的商店(地上商店5000㎡以上,地下或半地下商店500㎡以上)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9. 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7.3.1条、第7.3.2条、第7.3.7条、第7.3.8条规 定,该高层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消防电梯应能每层停靠,且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电梯从首层至顶层的运行时间不宜大于60s;消防电梯轿厢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在首层的消防电梯入口处应设置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消防电梯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控制面板应采取防水措施;消防电梯轿厢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排水井容量不应小于2m³,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

10. 答:1)消防给水一起火灾灭火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作用的室内外消防给水用水量之和计算,两座及以上建筑合用时,应取最大者。 

2)该商住楼住宅楼层的公共部位建筑面积超过100㎡时,应配备1具1A的手提灭火器;每增加100㎡时,增配1具1A的手提灭火器。

3)消防水池容积大于500m³时,宜设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

11. 答:1)消防电梯的数量应依据规范按每层防火分区数量确定,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

2)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宜靠外墙设置,使用面积应符合规范要求。

3)电梯前室的门应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防火卷帘),电梯井及机房围护结构的耐火性能应符合规范要求。

【参考答案】

(一)1. A 2. B

(二)1. ABCD 2. ABCDE

案例23:高度超过100m的综合楼建筑消防设施配置案例分析

​1.答:1)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1.2条规定,该建筑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2)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3.3.2条规定,高层民用建筑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为40L/ s,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根据室外消火栓的设计流量和保护半径经计算确定,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每个消火栓的出流量宜按10~15L/S计算,该建筑应至少设3个室外消火栓。室外消火栓应沿高层建筑四周均匀布置,建筑消防扑救面一侧的室外消火栓数量不宜少于2个,室外消火栓距高层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m。

2. 答:1)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2.1条规定,该高层建筑应设室内消火栓系统。

2)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M)第3.5.2条规定,建筑高度大于50m高层公共建筑,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40L/s,同时使用消防水枪数不应少于8支,每根竖管最小流量应为15L/S。室内消火栓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室内消火栓给水管道布置成环状,包括设备层在内的各层均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满足同一平面有2支消防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的要求;室内消火栓栓口动压不应小于0.35MPa,且消防水枪充实水柱应按13m计算。室内消火栓的布置间距不应大于30m,消火栓栓口距地面高度宜为1.10m,栓口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相垂直;消火栓栓口的出水压力不应大于0.50MPa,当大于0.70MPa时必须设置减压装置;应采用同一型号规格DN65室内消火栓,配置公称直径为65mm、有内衬里且长度不宜超过25m的消防水带。消防电梯间前室应设室内消火栓,高层建筑的屋顶应设一个装有压力显示装置的检查用消火栓。

建筑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应满足火灾扑救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室内消火栓应设在楼梯间及其休息平台和前室、走道等明显易于取用,以及便于火灾扑救的位置。

②住宅的室内消火栓宜设置在楼梯间及其休息平台。

③同一楼梯间及其附近不同层设置的消火栓,其平面位置宜相同。

④冷库的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常温穿堂或楼梯间内。

3. 答:1)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3.3条规定,该高层建筑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2014)第7.2.1条规定,停车数超过10辆的地下汽车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2)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05年版)》(GB50084—2001)规定,该建筑除商场和地下汽车库以外其他部分的火灾危险等级应为中危险级I级,商场及地下汽车库部分的火灾危险等级应为中危险级II级,故该建筑自动喷水灭或系统设计流量按照中危险级II级确定,其喷水强度不应低于8L/(mm.㎡),作用面积不应小于160㎡。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消防用水量应依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05年版)》(GB 50084—2001)规定,并根据喷头布置情况经计算确定。喷头选用流量系数K=80,公称动作温度高于环境最高温度30℃ ,即68℃ 的红色喷头(厨房区域选取93℃的绿色喷头)。每个湿式报警阀控制喷头数不超过800个,该项目总建筑面积为193159.58㎡,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05年版)》(GB 50084-2001)规定,中危险级II级一个喷头的最大保护面积为11.50㎡,初步计算该建筑至少需要16797个喷头,需设湿式报警阀至少21个。

4. 答:1)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3.8条规定,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断路器室宜设水喷雾灭火系统。

2)根据《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2014)规定,水喷雾灭火系统可用于扑救固体火灾和闪点大于60℃的液体火灾及电气火灾。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断路器室的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供给强度不应小于20L/(min.㎡),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断路器室的持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0.4h;柴油发电机室及其储油间的持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0.5h。系统应选择水雾喷头,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35MPa。水喷雾灭火系统消防用水量取决于被保护对象表面积大小,上述被保护对象表面积最大的为变压器室。

5. 答: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3.1.2条规定,一起火灾灭火所需消防用水的设计流量应由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等需要同时作用的各种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组成。该高层建筑的消防用水总量应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其中室内消防用水量应为室内消火栓用水、自动灭火用水(包括自动喷水灭火、水喷雾灭火,应按其中用水量最大的一个系统确定)之和(两者同时开启)。计算消防水池容量时,消火栓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3h计算,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按火灾延续时间1h计算。消防水池容积大于500m³时,宜设两格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该建筑应设高位消防水箱,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5.2.1条、第5.2.2条规定,一类高层公共建筑高度大于150m时,其有效容积不应小于100m³;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位置应高于其所服务的灭火设施,且最低有效水位应满足水灭火设施最不利点处的静水压力。 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6.2.3条规定,采用消防水泵串联分区供水时,宜采用消防水泵转输水箱串联供水方式,转输水箱的有效储水容积不应小于60m³。该工程建筑高度超过100m,最不利点水灭火设施处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15MPa,否则应设稳压泵。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水喷雾灭火系统应设水泵接合器,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应按10〜 15L/S计算。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

6. 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8.3.9条规定,该高层建筑内的变(配)电室、通信机房宜设置气体灭火系统。该建筑的气体灭火系统采用组合分配式七氟丙烷全淹没灭火系统,设计压力宜为4.20MPa,设计浓度不应低于8%,喷放时间不应大于8s,浸渍时间不小于5min。系统采用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

7. 答:1)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4.1条规定,该高层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第9.0.7条规定,高层建筑地下车库也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3.2.1条规定,该高层建筑不仅需要报警,同时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且只设置一台具有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保护对象,应采用集中报警系统,并应设置一个消防控制室。设置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的保护对象,或已设置两个及以上集中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采用控制中心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消防应急广播、消防专用电话、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组成。除厨房、锅炉房、发电机房等不宜安装感烟探测器的场所宜选用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外,汽车库、商场、空调机房、疏散走道、酒店客房、 办公室等场所均宜选用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但上述场所内若有属于大空间等特殊场所的应特殊考虑。

消防控制中心应有消防联动控制功能,并能接收和显示消防应急广播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防烟排烟系统、防火门及防火卷帘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各类灭火系统、消防通信系统、消防电梯等消防系统和设备的动态信息。

8. 答:1.机械防烟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规定,本工程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避难层(间)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系统,其机械加压送风量应由计算确定,或按规范规定的数值确定。当计算值和规范数值不一致时,应按两者中较大值确定。机械加压送风机的全压,除计算最不利环管道压头损失外,还应有余压,其余压值应满足防烟楼梯间为40~50Pa,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为25~30Pa。楼梯间宜每隔二至三层设一个加压送风口,前室的加压送风口应每层设一个。超过三十二层的高层建筑,其送风系统和送风量应分段设计。机械加压送风机可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风机位置应根据供电条件、风量分配均衡及新风入口不受火、烟威胁等因素确定。

2.机械排烟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8.5.3条规定,该高层建筑内长度大于20m内疏散走道;建筑面积大于100㎡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建筑面积大于300㎡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总建筑面积大于200㎡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应设置排烟系统。排烟系统采用机械排烟时,其排烟风机的风量担负一个防烟分区排烟或净空高度大于6m的不划防烟分区的房间时,应按每平方米面积不小于60m³/h计算(单台风机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7200m³h);担负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最大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120m³/h计算。

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句第8.2.1条规定,地下汽车库(除建筑面积小于1000㎡的地下一层汽车库外)应设置排烟系统。该地下汽车库设置了机械排烟系统,利用下垂的梁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 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第8.2.5条、第8.2.6条、第8.2.10条规定,该地下汽车库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风机的排烟量不应小于31500m³/h。每个防烟分区应设置排烟口,排烟口宜设在顶棚或 靠近顶棚的墙面上;排烟口距该防烟分区内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同时还应设置补风系统, 且补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9. 答:1)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10.3.1条、第10.3.2条规定,该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①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其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②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的营业厅、餐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其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3.0lx;③疏散走道,其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

2)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10.3.3条规定,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3)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10.3.5条、第10.3.6条规定,该高层建筑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还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l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该高层建筑的商店(地上商场5000㎡以上,地下或半地下商店500㎡以上)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0. 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7.3.1条规定,该高层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消防电梯应能每层停靠,且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电梯从首层至顶层的运行时间不宜超过60s;消防电梯轿厢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在首层的消防电梯入口处应设置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消防电梯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控制面板应采取防水措施;消防电梯轿厢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排水井容量不应小于2m³,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 L/s。

11. 答:1)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1.9条规定,该高层建筑应设置灭火器。

2)根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的规定,该建筑各层均应配置建筑灭火器。该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为严重危险级,地上商场、酒店客房和办公室的火灾种类为A类火灾,地下汽车库火灾种类为B类火灾,应配置ABC型干粉灭火器,但在变(配)电室、开关室、 柴油发电机室宜配二氧化碳灭火器。

12. 答:1)消防软管卷盘、轻便消防水带及多层住宅楼梯间中的干式消防竖管,其消火栓用水量设计流量可不计入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2)符合下列条件时,消防给水系统应分区供水: 

①系统工作压力大于2.40MPa(当系统的工作压力大于2.40MPa时,应采用消防水泵串联或减压水箱分区供水形式)。

②消火栓栓口处静压大于1.0MPa。

③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报警阀处的工作压力大于1.60MPa或喷头处工作压力大于1.20MPa。

13. 答:1)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布置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2)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距离不应大于30m。

3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宜设置在公共活动场所的出入口处。

4)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宜设置在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当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高度宜为1.30 ~ 1.50m,且应有明显的标志。

【参考答案】

(一) 1. C 2. C 3. C 4. C 5. A 6. B

(二) 1. ABC 2. ABDE 3. CD

 

案例24:二类高层旅馆建筑消防设施配置案例分析

1.答:1)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1.2条规定,该建筑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2)该建筑体积为72000m³,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3.3.2条规定,该高层民用建筑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40L/S。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根据室外消火栓的设计流量和保护半径经计算确定,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每个消火栓的出流量宜按10~15L/s计 算,该建筑至少应设3个室外消火栓。室外消火栓应沿高层建筑四周均匀布置,建筑消防扑救面一侧的室外消火栓数量不宜少于2个,消火栓距高层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m。

2. 答:1)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2.1条规定,该高层建筑应设室内消火栓系统。

2)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3.5.2条规定,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高层公共建筑,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20L/s,同时使用消防水枪数不应少于4支,每根竖管最小流量应为10L/s。室内消火栓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室内消火栓给水管道布置成环状,包括设备层在内的各层均应设置室内消火栓。消火栓的布置应满足同一平面有2支消防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的要求;消火栓栓口动压不应小于0.35MPa,且消防水枪充实水柱应按13m计算。消火栓的间距不大于30m,消火栓栓口距地面高度宜为1.10m,栓口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相垂直;消火栓栓口的出水压力不应大于0.50MPa,当大于0.70MPa时必须设置减压装置;应采用同一型号规格DN65室内消火栓,配置公称直径65mm、有内衬里且长度不宜超过25m的消防水带。消防电梯间前室应设室内消火栓,高层建筑的屋顶应设一个装有压力显示装置的检查用的消火栓。

建筑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应满足火灾扑救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室内消火栓应设在楼梯间及其休息平台和前室、走道等明显易于取用,以及便于火灾扑救的位置。

②同一楼梯间及其附近不同层设置的消火栓,其平面位置宜相同。

3. 答:1)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3.3条规定,该高层建筑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客房、可燃物品库房、自动扶梯底部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05年版)》(GB50084—2001 )规定,该高层旅馆建筑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火灾危险等级应为中危险级I级,其设计喷水强度不应低于6.0L/(min • ㎡ ),作用面积不应小于160㎡。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用水量应依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05年版)》(GB50084—2001)规定,并根据喷头布置情况经计算确定。喷头选用流量系数K=80,公称动作温度高于环境最高温度30℃,即68℃的红色喷头(厨房区域选取93 ℃的绿色喷头)。火灾危险等级为中危险I级的客房可采用边墙型喷头,地下室无吊顶场所应采用直立型喷头,走道、功能厅等有吊顶的部位应采用吊顶型喷头,每个湿式报警阀控制喷头数不超过800只。

4. 答:1)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1.9条规定,该高层建筑应设置灭火器。

2)根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的规定,该建筑各层均应配置建筑灭火器。该旅馆建筑首层的灭火器配置场所危险等级应为严重危险级,地下一层配电室的灭火器配置场所危险等级应为中危险级,客房及其他设备用房的灭火器配置场所危险等级应为轻危险级。

①计算单元中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Q=KS/U=0.50×987/50=9.87 (A)

②再计算(客房层)单元中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根据计算公式=Q/N=9.87/3=3.29(A)

在客房各层每个灭火器设置点应配置4kg手提式ABC干粉灭火器2具。同理,也可以计算出其他楼层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A)。

5. 答:1)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10.3.1条、第10.3.2条规定,该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①封闭楼梯间,其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②大堂、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的营业厅、餐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其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3.0lx;③疏散走道,其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

2)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10.3.3条规定,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3)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10.3.5条规定,该高层建筑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还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6. 答:1)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4.1条中第11款规定,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的可燃物品库房和建筑面积大于500㎡的营业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他场所可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6.4.2条规定,该高层旅馆建筑的封闭楼梯间在地下部分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采用防烟楼梯间。

3)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20M)第7.3.1条规定,该高层旅馆建氧高度大于32m,应设消防电梯。

7. 答: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自动扶梯底部,可燃物品库房。

【参考答案】

(一) 1. C 2. B 3. A

(二) 1. ABCDE 2. AB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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