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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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为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应急管理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标准(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为依据,以客观反映现阶段本职业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对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都作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在制定中广泛调研和分析国际国内相关技术资料,结合我国消防工作的实际情况和经验,参考国家最新标准和规范,充分考虑与我国现行职业标准的衔接和配套,完善了职业等级划分,更新了相应的职业技能标准,既保证了《标准》体例的规范化,又体现了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能力为核心的特点,同时也使其具有根据科技发展进行调整的灵活性和实用性,符合培训、鉴定和就业工作的需要。

 

  三、本《标准》在原《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标准》基础上,主要做了以下调整:

 

  1、职业名称改变。由“建(构)筑物消防员”调整为“消防设施操作员”。

 

  2、职业功能调整。原“建(构)筑物消防员”含有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控制室监控、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与维护、消防设施维护与评估、消防安全管理与培训5个职业功能,新“消防设施操作员”含监控消防设施、操作消防设施、保养消防设施、维修消防设施、检测消防设施、技术管理与培训6个职业功能。

 

  3、取消了培训要求。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版)要求,取消了培训期限、培训师资、培训场地等培训要求。

 

  4、增加了关键技能。职业标准中标注“★”的为涉及安全生产或操作的关键技能,如考生在技能考核中违反操作规程或未达到该技能要求的,则技能考核成绩为不合格。

 

  5、设立了两个职业方向。职业标准根据实际工作岗位需要,设立了“消防设施监控”和“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两个职业方向。

 

  四、本《标准》由应急管理部消防局组织专家和实际工作者深入研究,共同努力完成。参加编写的主要人员有:……

 

  六、本《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司审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审定,主要审定人员有:……

 

  七、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得到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有关单位和同志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鸣谢。

 

  八、本《标准》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自201 年 月 日起施行。

1  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消防设施操作员

1.2  职业编码

4-07-05-04

1.3  职业定义

从事建(构)筑物消防设施运行、操作和维修、保养、检测等工作的人员。

1.4  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1.5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外,常温。

1.6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定的表达、计算、分析、推理、判断能力,空间感、形体知觉、色觉、视觉、嗅觉、听觉正常,四肢健全,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

1.7  普通受教育程度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

1.8  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1.8.1  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年(含)以上。

(2)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学徒期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3)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

/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预备技师证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1.8.2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以及综合评审。

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机考等方式;技能操作考核主要采用现场操作、模拟操作等方式;综合评审针对技师、高级技师,采取审阅申报材料、答辩等方式进行全面评议和审查。

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和综合评审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到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职业标准中标注“★”的为涉及安全生产或操作的关键技能,如考生在技能考核中违反操作规程或未达到该技能要求的,则技能考核成绩为不合格。

1.8.3  监考人员、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中的监考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15,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监考人员,实行机考的应根据考试机位合理确定考评员人数;技能操作考核考评员与考生配比为2:1,且为3人以上单数;综合评审委员为5人以上单数。

1.8.4  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闭卷考试时间不少于100分钟,机考时间不少于60分钟;技能操作考核时间:初级工、中级工不少于30分钟,高级工不少于40分钟,技师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30分钟。

1.8.5  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实行机考的在具备考试条件的机房进行;技能操作考核在满足技能操作鉴定条件的场所进行。鉴定场所应配备典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其他消防设施等消防设施,具有必要的报名受理、等候考核、评审答辩、档案存放等场所。
2  基本要求

3  工作要求

本标准对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的技能要求依次递进,高级别涵盖低级别的要求。